发挥财政政策效能 夯实人民安居基础 云南省财政大力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云南省财政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10件惠民实事”的相关要求,大力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2023年,全省支持建设和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58203套,开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1938个小区、惠及18.19万户,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70794套,发放低收入群体住房租赁补贴42809户,超额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目标任务。
一、加强资源统筹,破解筹资难题
强化财政资源统筹,多方筹措资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是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多方筹措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108.3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24.62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17.85亿元,省级财政补助资金4亿元,州(市)级及以下财政补助0.25亿元,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61.6亿元。二是引导管线单位、居民和社会力量出资。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引导小区居民出资1442万元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引导电力、通信、供排水、燃气企业等专业运营单位出资10912万元,引导产权单位、社会力量、其他等资金142万元支持老旧小区改造。三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5.98亿元用于老旧小区改造,积极培育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共获得银行授信100亿元,放款76.80亿元,获得银行拟授信65.96亿元。
二、用好财税政策,确保落地见效
切实抓好前期出台的各项政策特别是税费政策落地见效,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老旧小区改造方面,专业经营单位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对其取得所有权的设施设备等配套资产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规定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可按规定计入企业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可按现行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方面,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注重示范引领,推广优秀典型
落实典型引路法,充分发挥工作实绩在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中的激励导向作用,制定《云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奖补实施办法(试行)》(云财综〔2023〕16号),对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方式进行创新,引入以奖代补方式,安排资金2.8亿元,对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优秀典型县(区)给予补助。经州市推荐、省级初审、专家评议、公开公示等程序,确定开远市等16个县(区)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优秀典型,每个给予1000-1500万元资金奖补,确定呈贡区等8个县(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优秀典型,每个给予800-1200万元资金奖补。编制优秀典型案例材料,在全省范围内示范推广,部分先进经验选送财政部在全国交流推广。
四、注重协调联动,强化资金监管
一是加大工作协调力度。指导各州(市)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各地在工作中积极推行联评联审工作机制,合力解决项目工作中的存在问题,缩短项目前期工作时间,形成同题共答、同频共振、同向发力的保障格局。二是加强统筹调度。省级紧密围绕项目开工率、竣工率和资金支付进度开展集中调度,对项目进展缓慢和资金支付率较低地区加强督办,联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推进专家、设计师、工程师深入实地,重点解决老旧管网更换难、加装电梯难、无障碍设施建设难、改造提升社区服务设施难、后续管理机制难等问题,加强全过程跟踪服务。三是强化绩效运行监控。对工作开展较好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后续资金分配中强化结果运用,对预算执行进度偏低的地区,通过电话、实地督导、发提醒函和督办函等方式进行督促,对进度缓慢及项目支出存在不规范情况的地区进行约谈和预算调剂。2023年,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9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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