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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

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72号)等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预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测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2018年任务计划和2017年完成情况,2017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经国务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任务情况,以及国务院对棚户区改造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江苏、湖南、广西、贵州、云南等五省份)予以表扬激励的要求,现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见附件2项目代码:Z135080000028),列入《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

二、该专项资金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1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于接到专项资金后30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分配下达到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同时将下达专项资金文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四、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统筹用于本市、县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完成2018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纳入国家计划的近3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五、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 03项“棚户区改造”、06项“公共租赁住房”和07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科目。

六、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绩效目标(附件3)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按要求做好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2018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表

   22018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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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