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综〔202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等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下达2025年补助资金预算(见附件,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列入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突出支持重点,合理分配资金,并于接到资金指标发文30日内下达预算,同时将下达补助资金文件抄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补助资金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24〕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11配租型住房保障”、“2210112配售型住房保障”、“2210113城中村改造”科目。其中,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列入“2210103棚户区改造”科目。
五、对于奖励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以奖代补机制,细化评价标准,重点对进展快、示范效应好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予以奖励,并兼顾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具体实施办法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六、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导市县有关部门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按要求做好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财 政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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