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综〔2016〕20号
省(区、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以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等规定,现就下达你省(区、市,以下简称地区)2016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测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2016年你地区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计划和2015年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完成情况,以及2015年绩效评价情况,结合你地区专项资金结余情况,下达你地区2016年专项资金 万元(含计划单列市 万元),列入《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专项资金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支持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14〕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你地区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你地区所属市(县)专项资金结余状况,于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统筹用于本市(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确保完成2016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 03项“棚户区改造”、06项“公共租赁住房”和07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科目。
附件:2016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表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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