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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分配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
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综〔2017〕2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部署,2017年中央财政将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现就下达你省(区、市,以下统称地区)专项资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测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系数和各地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7年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清单的通知》(建办保〔2017〕4号)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套数,现下达你地区2017年专项资金(见附件),用于支持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与公共租赁住房直接相关的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

  二、请你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30日内,将资金合理下达到市、县,明确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同时将下达市、县财政部门专项资金文件抄送财政部驻你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三、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进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填报《2017年财政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6项“公共租赁住房”科目。

  四、各地向市、县下达专项资金时要严格把关,确保下达资金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在2017年底前必须达到交付使用条件。2017年度结束后,财政部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以适当方式对各地项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对于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附件:1. 2017年中央财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专项补助资金分配表(不发主送、抄送单位)

      2. 2017年中央财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专项补助资金分配表(分发主送、抄送单位)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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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