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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配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用于公租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财综〔2018〕2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

  根据国务院部署,2018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根据财政部测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系数和各地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8年交付使用的公租房项目清单的通知》(建办保〔2018〕4号)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套数及你省(区、市,以下统称地区)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实施情况,现下达你地区2018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见附件,项目代码:Z135080000028),用于支持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与公共租赁住房直接相关的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你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30日内,将资金合理下达到市、县,明确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同时将下达市、县财政部门专项资金文件抄送财政部驻你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进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填报《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6项“公共租赁住房”科目。

  三、各地向市、县下达专项资金时要严格把关,确保下达资金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在2018年底前必须达到交付使用条件。2018年度结束后,财政部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以适当方式对各地项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对于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四、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省绩效目标(附件3)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按要求做好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 2018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公租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分配表

  2.2018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公租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绩效目标表

  财  政  部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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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