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综〔2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
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等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下达2021年补助资金预算(见附件,项目代码Z135080000028),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19〕31号文件规定执行。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突出支持重点,合理分配资金,并于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30日内,完成制定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按财政部反馈意见下达预算的整个流程。同时将下达补助资金文件抄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三、省级财政部门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可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也可以由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按照中央直达资金、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比例自动拆分。
四、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09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科目。
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要指导市县有关部门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同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按要求做好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发主送、抄送单位)
2.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总体绩效目标表(不发主送、抄送单位)
3.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绩效目标表(分发主送、抄送单位)
4.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总体绩效目标表(不发主送、抄送单位)
5.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分发主送、抄送单位)
6.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总体绩效目标表(不发主送、抄送单位)
7.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绩效目标表(分发主送、抄送单位)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29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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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发主送、抄送单位).pdf
附件2 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总体绩效目标表(不发主送、抄送单位).xlsx
附件3 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绩效目标表(分发主送、抄送单位).xlsx
附件4 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总体绩效目标表(不发主送、抄送单位).xls
附件5 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分发主送、抄送单位).xlsx
附件6 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绩效目标表(不发主送、抄送单位) .xlsx
附件7 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绩效目标表(分发主送、抄送单位).xlsx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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